待这样的制度正确地看待这样的问题,则是特别地重要。那么为什么说社会性别也是一种制度呢?
我们都知道,人类社会发展经过了很多的形态,那么最早的形态就是在靠生殖能力,靠生育力来支撑社会的
时候,那是母系社会的时代。我们这个女性曾经在那个时代辉煌过,就那个时代如果说有社会性别的话,那这个
社会性别是倾向于女性的。因为孩子要随母姓,因为他不知道父亲是谁或者说他至少在家庭结构里头,他要跟母
亲在一起。那么在那个时代之后,就是这种力气的时代或者说权利的时代,因为这个社会演变成分裂成一个一个
的小家庭之后,养家糊口就是男人的事情。他们要出去打猎,要狩猎,要打鱼,要和自然做斗争,要种田。那么
这样这个性别慢慢就转化了,这个时代在我们人类历史上是最长的一块,这就是凭力气吃饭的时代,凭力气来繁
衍人生,来推动社会这个时代,那么这就是男权时代。从那个时代开始,这个社会性别一直是有利于另外一性,
就是男性。比如说在传统的社会里,封建社会、奴隶社会,甚至资本主义社会的早期,男性价值都是社会的主要
价值。就是说判断一个社会的好坏,判断一个事物的好坏,那么它的价值体系都是男性体系。
我这样讲可能大家觉得有点极端,很多人说女权主义理论就是一种极端的理论,其实这是一种偏见。如果我
们看这个人类历史的发展,确实是男性价值主导占了很长的一个时段。比如说大家都念英文,英文的“人”就是
Human,Human 这个就是男人的词尾,hu 是拉丁的人,man 就是男人,那么女人是不在这个里头的,就是说我们
这个另外的女性她在人类历史的很长一个时段,她不被看作是人,她被看作是一个附属。而且我们会看到人类从
进入这个文明时代以来,就是有阶级社会以来,人们的尊卑都是和他们的性别相联的。你比如说在封建社会、奴
隶社会,国家最尊贵的应该是王,尤其是男性的国王;那么在家里也是长者为尊,尤其是男性长者,那最卑的就
是女性,在家庭里边的女性,或者说是媳妇,就是娶进来的人。从财产关系上来说,我们都知道,这个财产继承
权,在西方和在东方都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女性是没有的;而且如果这个家族有一些专门的技术和技能,也是
传男不传女,他不会把作为资源的东西传给女性,因为在那个社会视野里,或者在那个社会性别文化中,女性她
是一个附属,她并不是社会的主体。
那么正是由于这样的一个划分,这样的一个分割就使得千百年来妇女她只在她自己很小的有限的范围内生活,
她不可能进入一个更广泛的公共的社会。那么由于这样的一个划分,妇女的社会角色就是要取悦男人。那么在我
们东方,是比如说叫“女为悦己者容”,就是说你自己的使命就是要使丈夫或者是男人看起来让他们喜欢。所以
当他们喜欢小脚的时候,你就要把孩子的脚给勒小;西方也是一样,西方它叫束腰。如果大家看这个西方文化,
或者是很多实践,那个比我们这个裹脚是更残酷,它是要用一个骨架,非常瘦的一个骨架,把这个女孩子紧紧地
勒起来。为什么呢?这就是一种标准,就是说她不应该去从事公共和社会生活,她的使命就是使自己变得怎么样
让另外一性感到愉悦和喜欢,我们也可以说这就是性别对男性和女性的这样分别的构造。
那么像这样的一些问题,历史上就是这样过来的,大家都觉得这很自然。但是现在我们已经意识到,这不是
一个自然的问题,这是一个社会建构的问题。我们已经司空见惯的很多文化现象,现在我们觉得不对了,不对劲
了,那为什么呢?这还是从唯物主义的历史发展观,就是说我们现在是一个后工业社会,后工业时代,也可以说
是一个信息时代,那么力气,就是说凭力气吃饭,已经逐渐地退出去了。比如说我们现在可以举很多的例子,很
多女性在 IT 行业,高科技产业,她们创造的价值一点也不比男性少,那么像这样的现象就是一个基本的动因,什
么动因呢?就是动因让我们来怀疑我们多少年来已经习惯的那一套概念体系和文化,我们来对那样的一个约定俗
成的东西提出问题。就是说为什么这么多年来人们都是这么过的?这也就是为什么现在我们提出社会性别的问题,
对这里边的很多建构提出质疑这是一个最根本的原因。就是说现在这个时代,它不是一个靠力气吃饭的时代,如
果说哪一位男士说我比你强,我应该比你有更多的权利和地位,是因为我明天上山可以打一头野猪,你不能,那
我们就说你这个人头脑有问题。因为现在第一我们也不去上山打猎。第二,如果坐到电脑面前咱们俩谁的本事大,
还不一定呢。就是因为社会走到了这一步,那就使我们会想到我们原来已经习惯的问题,现在我们需要提出质疑,
而且为了一个更公平,更为平等的社会,我们要对这些问题提出挑战,要改造,改造文化,也包括改造我们的法
律。
那么现在,我来谈法律的问题,就是法律和社会性别的关系和法律怎么样在整个法律制度中能够重视关心社
会性别。和其他的领域一样,法律领域注意到社会性别的问题,在全球范围内,也就是 20 世纪70 年代以来的事
情。在这个之前,大家都没有意识到法律和性别有什么问题。
因为大家可能也都学法律,大家都知道法律有一些基本的价值观念,比如它的平等性,它是平等地对待一切
人。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有很多法律,我们有很多的法律结构,那么除了对妇女有特别保护的那些法律之外,比
如说《妇女权益保护法》,所有的法律它都是一视同仁地适用于所有的人,换一句话说,就是当我们在制定法律
的时候,我们是把法律想成中性的,我们没有想到法律里边会有性别问题,这是一。
第二,法律是保护权利的,这是法律的一个基本功能。那么我们所主张的,所强调的呢也是法律对权利的一
个平等的保护,这个也是我们大家很熟知的,很通行的概念。但是当关于社会性别的研究成为学术主流,而且成
为女性学者研究自身或者给自身提供这种武器的这种情况以来呢,我们就会发现以前没有发现的很多的问题。
比如说我现在看现在有学者做一些研究,他就讲西方国家男性和女性的法律权利,它有的在很多情况下,它
不是同时规定的。那么举一个例子,比如说,很普遍的现象是在西方国家男人的财产权比女人的财产权就受法律
保护的财产权,要早100 到150 年,这个可能大家就觉得会很吃惊了。那比如说像丹麦,男人的财产权可以在法
庭上得到保护,是 1788 年;那么妇女得到同样的权利都到了 1925 年,所以我们大家看一下这个时间的跨度有多
大。那么还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男性和女性的差异也是很大的,在受教育权利
方面。在很多国家就这种正式的法律保护的教育权,在很多国家是差 50 年到 100 年左右,有的国家就是说先保证
男人,男孩子有受教育的权利,过了很久,才会保护女性有受教育的权利。那么当然还有其他的权利,如果我们
看权利指标的话,比如说选举权,选举权女性一般比男性也要晚50 到100 年。这是从法律结构本身来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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